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3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