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七、法醫人員之培訓。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