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七、法醫人員之培訓。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