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3條 法規: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