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