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