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7條 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