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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
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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