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3條 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