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3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資訊室 第63條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