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1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51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