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