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第3條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
- 第4條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 第5條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 第6條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
- 第7條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 第8條值勤人員辦公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行訂定。
- 第9條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 第10條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 第11條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 第12條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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