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4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處遇及賞罰 第34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