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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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