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
- 第26條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
- 第27條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 第28條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被收容少年之書…
- 第29條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第30條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學校應保留其學籍。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
- 第31條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
- 第33條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
- 第34條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 第35條前條之獎賞方法如下:一、公開嘉獎。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 第36條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