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1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處遇及賞罰 第31條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