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8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處遇及賞罰 第28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