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7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處遇及賞罰 第27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