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0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入所及出所 第20條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