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13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3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