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84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附則 第84條 本通則施行後,原就讀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補習學校分校者或就讀一般監獄附設補習學校之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應配合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將其原學籍轉入依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學籍所屬學校,並由矯正學校鑑定編入適當年級繼續就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