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81~86條(共 6 條)
學生之教養相關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
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
本通則施行後,原就讀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補習學校分校者或就讀一般監獄附設補習學校之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應配合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置,將其原學籍轉入依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學籍所屬學校,並由矯正學校鑑定編入適當年級繼續就讀。
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法務部依本通則規定就少年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後,不再適用。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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