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四節 獎懲 第79條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