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三節 生活管教 第73條 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學校並得檢閱之,如認有前項但書情形,學生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後再行發出;學生受信者,得述明理由並經其同意刪除再交學生收受;學生不同意刪除者,得禁止其發、受該書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