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
- 第70條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
- 第71條學生禁用菸、酒及檳榔。
- 第73條學生得接見親友。但有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學生得發、受書信。矯正…
- 第74條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學生之…
- 第75條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
- 第76條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至校內診治者,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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