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0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三節 生活管教 第70條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