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三節 生活管教 第69條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