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7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一節 入校出校 第47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