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矯正教育之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