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9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獎懲 第49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誥誡。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