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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
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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