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7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獎懲 第47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三、體育優異者。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