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 第39條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 第41條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
- 第42條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 第43條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
- 第44條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
- 第45條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院長認為…
- 第46條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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