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