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
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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