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4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入院出院 第24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一、心神喪失。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三、罹急性傳染病。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