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
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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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條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一、曾…
- 第16條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 第17條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 第18條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 第19條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第21條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一、習藝指導委員會。二、保健指導委員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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