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0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 第20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