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5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35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