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3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五章 申訴評議 第23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