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