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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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