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8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五章 申訴評議 第18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