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6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四章 申訴之提起 第16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