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四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教師請假規則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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