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第15條 法規:教師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5條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