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7條 法規:教師待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