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13條 法規:教師待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