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