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