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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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